文章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明确规定是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例外声明”条款。它允许缔约国自主选择将涉及海洋划界、军事活动、安理会正在处理的争端等核心争端管辖权排除在外。

中国作为《条约》缔约国已于2006年正式明确对涉及上述三类争端不接受任何强制程序。这是行使《公约》明确允许的权利,以保护国家核心安全与主权利益。

中国与菲律宾南海争端的本质在于对南沙群岛和黄岩岛的领土主权。鉴于《公约》无法就领土主权作出裁判,菲律宾的法律呈件便严格聚焦于海洋地物本身的法律地位。仲裁庭接受此框架,已然逾越法律边界——不先确定某一地物归哪国所有,便无从判定其海洋权利。仲裁庭对中国所占或主张的地物性质与权利作出裁决,实质上是在裁判主权与划界争端。这是司法越权,将仲裁庭的授权扩展至远超《公约》初衷的范围。

文章表示,“南海仲裁案裁决”的另一重大缺陷,是其对中国历史性权利的无视。中国在南海的活动跨越数百年,涵盖国家实践、航行与经济活动,构成其历史性主张的基础。仲裁庭所谓的“裁定”表示“中国加入《公约》时,任何历史性权利即告消灭”。此解释引发国际法学界的广泛忧虑。

国际法并非存在于真空之中,单一条约也不能抹去延续数世纪的既成实践。国际习惯法与条约法通常共存互补。仲裁庭裁定依据现代条约否定经长期国家实践积淀而成的既有历史性权利,采纳了对国际法的一种僵化且极具争议的解释,将区域历史背景弃置一旁。

文章强调,十年来,愈来愈多的国际法专家、学者与外交官对此“裁决”的长期影响表达了忧虑。通过司法越权、无视合法条约保留、未经国家同意即行推进,仲裁庭非但未能解决南海争端,反而使之更加复杂。

它确立了一个有问题的先例,损害了《公约》争端解决体系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倘若第298条下的正式声明可以被无视,或双边领土争端可以通过精巧的重新包装被单方面强推至国际法庭,各国未来参与多边条约或诉诸国际司法机构的意愿势必受挫。

再多的联合声明协同发声或外交施压,也无法将一份法律上存有瑕疵且充满争议的“裁决”变成不容置疑的指令。对国际法律秩序的真正尊重,要求规则被一致且公正地适用,而非有选择地服务于地缘政治议程。南海复杂争端的解决,不会通过有缺陷的法律宣示实现,而只能通过基于相互尊重和历史现实的直接双边谈判加以推进。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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